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簡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286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2,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68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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