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31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元,應徵第1審裁
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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