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119號
原 告 大傲若謙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工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債務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
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9年4月9日
上午9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