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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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8號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 律師

李佩錦 律師

被告 謝德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起訴狀所載土地上之檳榔等地上物全部清除,並將占用部分之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暫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土地之公告現值及其主張被告占用之面積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38,941元(計算式:260元/㎡×15534.39㎡=4,038,941元);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為5,205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為4,044,146元(計算式:4,038,941元+5,205元=4,044,1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書記官胡旭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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