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87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8723號
原   告 得寶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戈文
訴訟代理人  汪信芳
被   告  陳健益
訴訟代理人  楊秋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新莊區,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附
卷可稽,且被告於調解期日出具之委任狀亦記載被告地址為
新北市○○區○○○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綜觀原告提出之相關書
狀及證據,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
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鄭佾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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