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731號
上 訴 人 蔡安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5,257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號)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