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43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4392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元晟資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宏 原(原名 林聖詔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普科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3號
法定代理人  李月寶
訴訟代理人  黃恭
       張義芳
            下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
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因未獲會晤本
人,業於民國100年7月22日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即
原告 林宏原 父親 林顯芳 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游悅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書記官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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