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文淵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葉美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美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000元,
應徵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5,29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