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627號
上 訴 人 國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保明
被 上訴人 姚成良
送達代收人 姚軾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9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