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上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國字第2號上訴人 黃福卿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等間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壹仟玖佰萬玖仟捌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陸萬捌仟玖佰叁拾貳元,除已繳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伍佰玖拾陸元外,其餘貳拾肆萬貳仟叁佰叁拾陸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