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2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2195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瑞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第五頁第三行關於扣案金額新臺幣「陸萬伍仟元」、第五行其餘金額「伍萬叁仟元」部分,應分別更正為「陸萬貳仟伍佰元」及「伍萬零伍佰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第5頁第3行關於扣案金額新臺幣(下同)「65,000元」為「62,500元」之誤載,同頁第5行關於其餘金額部分「53,000元」部分,則為「50,500元」之誤載,此項誤寫依上開解釋意旨,自得以裁定分別更正為「62,500元」及「50,500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李釱任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