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3號原告 黃張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光燦 、 林竹隆 、 林德成 、 林吳秋來 、 林成雄 、 林成福 、 林成輝 、 林成德 、 林坤良 、 林坤宏 、 林德賞 、 謝林愛雪 、 林素絨 等13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3,46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
二、被告林光燦、林竹隆、林德成、林吳秋來、林成雄、林成福、林成輝、林成德、林坤良、林坤宏、林德賞、謝林愛雪、林素絨等13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民事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書記官楊依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