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3號原告 黃張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光燦林竹隆林德成林吳秋來林成雄林成福林成輝林成德林坤良林坤宏林德賞謝林愛雪林素絨 等13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3,46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
二、被告林光燦、林竹隆、林德成、林吳秋來、林成雄、林成福、林成輝、林成德、林坤良、林坤宏、林德賞、謝林愛雪、林素絨等13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民事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書記官楊依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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