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苗𤦹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苗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苗𤦹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臺南分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083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357號駁回上訴確定;另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9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43號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0年2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張江澤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佳瑩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