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3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惟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惟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惟程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鈞院100年度上訴字第899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6385號上訴駁回確定。於100年12月28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18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宋松璟法官吳鴻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伯勳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