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春芳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春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春芳(一)(1)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36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2)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09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65號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確定。(二)(1)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6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2)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書漏載此部分罪名),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3875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717號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於民國98年1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新毅
法官郭惠玲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儒萍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