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879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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