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9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明發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書記官陳怡如附表:
㈠請聲請人說明未能達成前置協商之原因,並具體說明債權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及雙方所提還款條件之差距。
㈡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㈢聲請人最近一年內之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
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㈣聲請人全戶均設籍於臺北市○○街○○○巷○○號2樓,為何聲請人
住所設於臺北市○○街○○○巷○○號1樓?請釋明戶籍地址與住所不同之原因。
㈤聲請人之配偶為何長年失業及其謀生能力之說明暨其釋明之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