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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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5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聲請更生,業經本院於98年3月2日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鄭麗燕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書記官林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