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2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2703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 律師被告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被告丙○○、甲○○未合法送達,有續行審理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6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松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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