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重訴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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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重訴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無償行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重訴字第570號抗告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丙○○、丁○○間因97年度重訴字第570號撤銷無償行為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4月23日本院補費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