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8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八三四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一五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書記官潘惠梅┌──────────────────────────────────────────────────┐│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八三四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X─00五六二八─八││壹│貳佰伍拾││││││││肆││├─┼───────────────┼──────────────┼────┼───┼────┼───┤│2│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八0─NX─0三一0九九─八││壹│壹佰肆拾││││││││參││├─┼───────────────┼──────────────┼────┼───┼────┼───┤│3│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X─0六一一七六─九││壹│柒拾玖││├─┼───────────────┼──────────────┼────┼───┼────┼───┤│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八二─NX─0九0一四一─二││壹│貳拾參││├─┼───────────────┼──────────────┼────┼───┼────┼───┤│5│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八三─NX─一0九四七四─五││壹│玖拾玖││├─┼───────────────┼──────────────┼────┼───┼────┼───┤│6│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X─一五四一三四─0││壹│捌拾玖││├─┼───────────────┼──────────────┼────┼───┼────┼───┤│7│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X─一九九二四八─五││壹│陸拾捌││├─┼───────────────┼──────────────┼────┼───┼────┼───┤│8│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X─二三三四五0─八││壹│柒拾伍││├─┼───────────────┼──────────────┼────┼───┼────┼───┤│9│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X─二六六四七九─六││壹│捌拾參││├─┼───────────────┼──────────────┼────┼───┼────┼───┤│0│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X─二八五五二0─0││壹│肆拾伍│││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