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七一號
公訴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六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姜麗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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