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訴字第61號
上訴人即
法定代理人 江戊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廣穎電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6,9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書記官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