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1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1118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郭隆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4月26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
法官陳博享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書記官秦慧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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