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70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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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7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上訴字第70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31號,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177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原審於民國98年11月20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判決正本於98年11月26日送達於被告,由被告親收,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被告對該判決提出第二審上訴之合法期間,為自判決合法送達之翌日即98年11月27日起算,加計在途期間2日,至98年12月8日上訴期間屆滿。被告收受原審判決正本後,於98年12月3日提起上訴。然未附具上訴理由,迄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均未補正,原審法院於99年1月7日通知被告應於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通知於99年1月14日寄存送達於被告住所地,有被告上訴狀、原審通知書函及送達證書等在卷可稽。被告於前開通知書函送達後,迄今仍未補正,揆諸上開規定,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372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榮和
法官李春地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其餘不得上訴。
書記官杜宜寧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