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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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7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蔣志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0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蔣志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蔣志忠前於附表編號至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至所示各該罪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至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至所示。其中,附表編號所示犯罪,業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五月。且均案經確定而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書記官王一芳【附表】受刑人蔣志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年│├──────┼─────────────┼─────────────┼─────────────┤│曾否與他罪合│否│否│編號至雖曾經本院以100││併定其應執行│││年度訴字第152號判決合併定││之刑│││刑,然其嗣則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995號判│││││決撤銷,致失其原定刑之效力│├──────┼─────────────┼─────────────┼─────────────┤│犯罪日期│99年10月14日│99年10月22日│99年11月28日│├──────┼─────────────┼─────────────┼─────────────┤│偵查(自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其│99年度毒偵字第8130號│100年度毒偵字第92號│100年度偵字第407號││案號││││├───┬──┼─────────────┼─────────────┼─────────────┤││法│││││││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最後│案│││││││99年簡字第10178號│100年度訴字第105號│100年度訴字第152號│││號│││││事實審├──┼─────────────┼─────────────┼─────────────┤││判││││││決│99年12月31日│100年3月11日│100年5月11日│││日││││││期││││├───┼──┼─────────────┼─────────────┼─────────────┤││法│││││││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確定├──┼─────────────┼─────────────┼─────────────┤││案│││││││99年簡字第10178號│100年度訴字第105號│100年度訴字第152號│││號│││││判決├──┼─────────────┼─────────────┼─────────────┤││確││││││定│100年1月28日│100年5月4日│100年6月11日│││日││(撤回上訴)││││期││││├───┴──┼─────────────┼─────────────┼─────────────┤│備註│板橋地檢100年執字第3835號│基隆地檢100年執字第1487號│高檢100年執己字第419號│└──────┴─────────────┴─────────────┴─────────────┘┌──────┬─────────────┬─────────────┬─────────────┐│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曾否與他罪合│編號至雖曾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52號判決合併定刑,然其嗣則由臺灣高等法院││併定其應執行│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995號判決撤銷,致失其原定刑之效力││之刑││├──────┼─────────────┬─────────────┬─────────────┤│犯罪日期│99年11月29日│99年12月3日│99年12月12日│├──────┼─────────────┼─────────────┼─────────────┤│偵查(自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其│100年度偵字第407號│100年度偵字第407號│100年度偵字第407號││案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0年度訴字第152號│100年度訴字第152號│100年度訴字第152號│││號│││││事實審├──┼─────────────┼─────────────┼─────────────┤││判││││││決│100年5月11日│100年5月11日│100年5月11日│││日││││││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0年度訴字第152號│100年度訴字第152號│100年度訴字第152號│││號│││││判決├──┼─────────────┼─────────────┼─────────────┤││確││││││定│100年6月11日│100年6月11日│100年6月11日│││日││││││期││││├───┴──┼─────────────┼─────────────┼─────────────┤│備註│高檢100年執己字第419號│高檢100年執己字第419號│高檢100年執己字第419號│└──────┴─────────────┴─────────────┴─────────────┘┌──────┬─────────────┬─────────────┬─────────────┐│編號││││├──────┼─────────────┼─────────────┼─────────────┤│罪名│藥事法│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年│├──────┼─────────────┴─────────────┴─────────────┤│曾否與他罪合│編號至雖曾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52號判決合併定刑,然其嗣則由臺灣高等法院││併定其應執行│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995號判決撤銷,致失其原定刑之效力││之刑││├──────┼─────────────┬─────────────┬─────────────┤│犯罪日期│100年1月18日│100年1月18日│100年1月14日│├──────┼─────────────┼─────────────┼─────────────┤│偵查(自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其│100年度偵字第407號│100年度偵字第407號│100年度偵字第407號││案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院│││││├──┼─────────────┼─────────────┼─────────────┤│最後│案│││││││100年度訴字第152號│100年度訴字第152號│100年上訴字第1995號│││號│││││事實審├──┼─────────────┼─────────────┼─────────────┤││判││││││決│100年5月11日│100年5月11日│100年8月31日│││日││││││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高法院│││院│││││確定├──┼─────────────┼─────────────┼─────────────┤││案│││││││100年度訴字第152號│100年度訴字第152號│100年臺上字第5941號│││號│││││判決├──┼─────────────┼─────────────┼─────────────┤││確││││││定│100年6月11日│100年6月11日│100年11月2日│││日││││││期││││├───┴──┼─────────────┼─────────────┼─────────────┤│備註│高檢100年執己字第419號│高檢100年執己字第419號│基隆地檢100年執字第3195號│└──────┴─────────────┴─────────────┴─────────────┘┌──────┬─────────────┬─────────────┬─────────────┐│編號│││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5月│││併定其應執行│(本院100年基簡字第835號判決)│││之刑│││├──────┼─────────────┬─────────────┼─────────────┤│犯罪日期│100年1月18日│100年1月18日││├──────┼─────────────┼─────────────┼─────────────┤│偵查(自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其│100年度偵字第1695號等│100年度偵字第1695號等│││案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0年基簡字第835號│100年基簡字第835號││││號│││││事實審├──┼─────────────┼─────────────┼─────────────┤││判││││││決│100年9月29日│100年9月29日││││日││││││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0年基簡字第835號│100年基簡字第835號││││號│││││判決├──┼─────────────┼─────────────┼─────────────┤││確││││││定│100年10月31日│100年10月31日││││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執字第3365號│基隆地檢100年執字第33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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