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2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2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一四0七號
原告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法定代理人 簡茂發 ( 尤信雄 訴訟代理人 郭嵩山 律師複代理人 劉鈞男 律師
蔡寶樺 律師被告 黃坤炎 住台北市○○○路○段○○○巷○弄一之三號
黃呂雪 住台北市○○街○○○巷○○號四樓 黃建盛 住台北市○○○路○段○○○巷○弄一之二號 黃琬惠 住台北市○○街○○○巷○○號四樓 黃兆祥 住台北市○○路○○○巷○○號(現所在不詳) 黃新德 住台北市○○○路○段○○巷○號 黃萬生 住同右被告兼黃 陳寶琴 之承受訴訟人 鄭黃玉里 住台北市○○○路○段○○○巷○號四樓
黃美惠 住台北市○○街○○○巷○○號四樓被告 黃則成 住台北市○○○路○段○○巷○號
黃美雲 住台北市○○路○段○○○巷○○弄○○號二樓 黃則起 住台北市○○路○段一一九之二號 黃靖夫 住同右兼右三人之送達代收人 黃法墩 住台北市○○○路○段○○巷○號被告 黃胡葉 住同右
黃耀芳 住同右 黃正隆 住同右 黃梧根 住台北市○○街○○○巷○號四樓 黃培泉 住台北市○○○路○段○○巷○號 黃培仁 住同右 黃林茶 住同右 黃炳楠 住台北市○○街○○號四樓 黃萬發 住台北市○○○路○段○○巷四之十一號 黃萬金 住同右 黃萬國 住桃園李 黃惠美 住台北市○○路○段○○巷○○弄四四之一號張 黃美珠 住台北市○○○路○段○○○巷○弄○號 黃虎男 住台北市○○○路○○○巷○○號二樓(現所在不詳) 黃淑君 住台北縣橋市○○○街○○巷○○號三樓 黃慧君 住同右 黃宋 乘住台北市○○○路○段○○巷○號 黃太郎 住同右 黃則清 住同右 黃三榮 住同右黃則成住台北縣永和市○○街○○巷○號五樓 黃耕一 住台北市○○○路○段○○○號二樓 黃河汕 住同右 黃浩洋 住同右 黃奕深 住同右 黃奕鈞 住台北市○○○路○段○○○號四樓之四 黃泰新 住台北市○○街○○○巷○弄○號八樓之六(現所在不詳) 黃則煌 住南投 黃坤城 住台北縣新莊市○○○路○○巷○弄○號(現所在不詳) 黃信穎 住台北市○○路○段○○○巷○○弄○號二樓 黃奕彰 住同右 黃郁雯 住同右兼右一法定代理人 許秀玉 住同右被告 黃進良 住台北市○○區○○街○○巷○號
黃則進 住台北市○○街○○○巷○○弄○號三樓 黃則鋒 住台北縣新莊市○○街○○巷○○號二樓(現所在不詳)程 黃鶴 住台北市○○○路○段○○巷○○弄○○號三樓 黃鄭盡 住台北市○○○路○段○○巷四之九號 黃清波 住宜蘭 黃群彥 住台北市○○○路○段○○巷○○號六樓 黃麗華 住台北市○○○路○段○○○巷○○號四樓(現所在不詳) 黃麗貞 住台北市○○○路○段○○巷○號 黃茂松 住台北市○○○路○段○○○號被告兼 黃陳寶琴 之承受訴訟人 黃則培 住同右被告 黃阿奎 住台北市○○路○段○○○巷○號右四人之訴訟代理人 劉灼熙 律師複代理人 謝永誌 律師被告 黃坤堯 住台北市○○○路○段○○巷四之七號
黃祐啟 住台北市○○路○段四二五之一號十樓右二人之訴訟代理人 黃鴻圖 律師複代理人 林玠民 律師
謝協昌 律師被告 趙冠忠 即黃陳寶琴之承受訴訟人住台北市○○街○○巷○○號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地價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黃則培、鄭黃玉里、 陳黃美惠 、趙冠忠為被告黃陳寶琴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陳寶琴於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一日死亡,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經本院向戶籍機關查明黃陳寶琴之繼承人為黃則培、鄭黃玉里、陳黃美惠、趙冠忠(其母趙 黃玉霞 為黃陳寶琴之女,於六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死亡,由其代位繼承),有卷附戶籍謄本、戶政連絡作業系統表可以證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翁昭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
書記官高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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