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3日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號原告 高新富 訴訟代理人 吳家業 律師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