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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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號
原告 高新富 訴訟代理人 吳家業 律師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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