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86號聲請人 張瑞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張○○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同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亦有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張○○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3日命聲請人於五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惟聲請人收受迄今仍未繳費,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堪予認定。依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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