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交附民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一五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 柯健新 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蔡壽男 律師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三年度中交簡上第四三二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法官張清洲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