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155號聲請人沛榮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燁銓工業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58號假扣押裁定,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存字第604號擔保提存事件,提供新臺幣17,000元為擔保後,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執行在案。茲因聲請人已聲請撤回前開假扣押執行,訴訟程序業已終結,聲請人並已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雖提出提存書、民事裁定(以上均影本)、郵局存證信函、掛號函件執據、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惟聲請人所提出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收件人僅記載「燁銓工業有限公司」(下稱燁銓公司),未記載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又本件相對人燁銓公司所在地係在「南投縣南投市○○街○○○號1樓」,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而依聲請人提出催告存證信函之記載,聲請人催告相對人地址為「南投縣南投市○○路○○巷○○號」,並非相對人燁銓公司所在地,再者聲請人提出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收件人為「林坤戊」,其與相對人燁銓公司或其法定代理人之關係為何不明,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0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南投縣南投市○○路○○巷○○號」為相對人燁銓公司營業所及聲請人於101年8月20日寄發之存證信函已合法送達相對人燁銓公司之證明文件,上開通知業於101年12月12日送達聲請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一份在卷足憑,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該催告函確已送達相對人,致本院無從判斷是否聲請人是否已合法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上開擔保金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聲請人宜重行合法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於相對人逾期未行使權利時始聲請返還本件擔保金方為妥適,併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