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6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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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66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杜孟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5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杜孟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杜孟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與上開說明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幸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3月13日│99年1月14日│├────┼────────┼────────┤│偵查案號│臺北地檢101年度│板橋地檢99年度毒│││毒偵字第1573號│偵字第907號│├─┬──┼────────┼────────┤│最│法院│臺北地院│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實││635號│1783號││審├──┼────────┼────────┤││判決│101年7月30日│101年7月11日│││日期│││├─┼──┼────────┼────────┤│確│法院│臺北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01年度台上字第││決││635號│4756號││├──┼────────┼────────┤││確定│101年9月10日│101年9月13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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