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1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8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志文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7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志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志文因殺人未遂罪案件,經本院以
102年度上訴字第318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4255號判決確定。於民國104年2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6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5年6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正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郭雅美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薇涵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