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交付所有權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非因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
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昌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