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簡字第43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
被   告 乙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岡簡字第431號清償票款事件於民國99年2
月5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俊文
  書記官 郭素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97年9月1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郭素蓉
法官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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