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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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570號
聲 請 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清償債務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准予退還溢收聲請人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叁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23,78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330元,惟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3,860元,
此有本院之收據1張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2,530元,應予
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書記官許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