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簡字第203號
被 告
即上訴人 乙○○
甲○○
原 告
即被上訴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8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關
於返還土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萬元,
關於返還不當得利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011元,合計上訴二審應
繳納之裁判費為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