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290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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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29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2904號債權人 辛錦素 即金良泰飼料商行債務人 陸傳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參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未見當事人有約定利率之記載,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8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0年12月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故債權人超過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