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466號上訴人即被告 朱俊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宥 任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0年12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書記官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