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頂替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易字第4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惠正上列被告因頂替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惠正被訴頂替罪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本件被告吳惠正涉犯頂替罪部分,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上開部分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峰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對簡易判決不服之上訴)對於適用簡易程序案件所為裁定有不服者,得抗告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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