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再抗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再抗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再抗國字第1號聲請人 許凱銘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劉奕箴 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本院103年度國抗字第4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3年度國抗字第4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揆諸上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1千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以再審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傅中樂法官陳容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書記官莊昭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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