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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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上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387號上訴人 黃福田
徐德壬 徐德富 徐德進 陳榮章 范家閣 鄧妍心 余仁國 沈岳錫 徐兆旗 吳太連 羅宗智 陳榮隆 詹宏堂 謝天順 蘇偉銘 劉上欽 李麗華 黃朝建 江金章 徐嵩峯 羅世軒 黃朝東 陳干 阿足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 律師複代理人 劉桂君 律師被上訴人 林國樑 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古振暉法官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書記官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