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17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735號
原   告  王宗銘
訴訟代理人  王柚荃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金龍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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