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735號
原 告 王宗銘
訴訟代理人 王柚荃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金龍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