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重上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90號聲明人 張振華
張文源 張家槐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惠玲 律師本件上訴人 曾進利 等與被上訴人 李東昇 等間確認優先購買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張振華、張文源、張家槐為被上訴人 李信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被上訴人李信於104年11月1日死亡,張振華、張文源、張家槐為其繼承人,張振華、張文源、張家槐聲明承受本件李信部分之訴訟,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蘇宗
法官曾謀貴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忠正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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