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交上易字第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交上易字第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重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上易字第775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貴麟選任辯護人陳昱澤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過失重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鍾貴堯法官卓進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粟儀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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