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47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3月23日
書記官周玄鎮~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一六號│├─┬─────────┬─────────┬────────┬────────┬───────────┬──┤│編│付款人│發票人│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備考││號││││(新台幣)│││├─┼─────────┼─────────┼────────┼────────┼───────────┼──┤│1│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乙○○│0000000│捌仟壹佰元│九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司斗六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