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聲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正姓名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243號A聲請人臺灣澎湖監獄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肅清煙毒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九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四六二號判決當事人欄部分「上訴人即被告 蘇永豐 」,應更正為「上訴人即被告甲○○」。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四六二號判決當事人欄部分「上訴人即被告蘇永豐」,應更正為「上訴人即被告甲○○」。
有受刑人即被告之上揭判決、身分證、戶口名簿等附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李文福法官莊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明娟中華民國94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