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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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0號

原告 楊智程

被告 簡明淡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明淡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7,5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書記官洪毅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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