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8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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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87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林岳樺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劭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7,33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2874號

編號

尚欠本金(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訖日(民國)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年利率

1

57,332元

自111年12月25日起

至112年3月24日止

1.845%

自112年1月25日起

至112年3月24日止

0.1845%

自112年3月25日起

至112年3月28日止

2.47%

自112年3月25日起

至112年3月28日止

0.247%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2.595%

自112年3月29日起

至112年7月24日止

0.2595%

自112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0.519%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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