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8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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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87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林岳樺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劭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7,33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2874號
編號
尚欠本金(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訖日(民國)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年利率
1
57,332元
自111年12月25日起
至112年3月24日止
1.845%
自112年1月25日起
至112年3月24日止
0.1845%
自112年3月25日起
至112年3月28日止
2.47%
自112年3月25日起
至112年3月28日止
0.247%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2.595%
自112年3月29日起
至112年7月24日止
0.2595%
自112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0.519%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