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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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抗字第4號
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清算程序費用新臺幣4,000
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預納清算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審酌債權人人數及其他必要費用,定期命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如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本件清算之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聖涵
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曾怡嘉